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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法哺乳假规定

2020-06-2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2、婴儿满1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无明确延长时间规定)3、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2个月;工资待遇:因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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