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的,需要交费用。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要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这个申请费不是在申请时进行交纳,而是在执行后再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人民法院还未执行的,不得要求申请人交纳申请费,人民法院要求交纳的,申请人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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