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旦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无论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裁定不妥的,应当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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