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通常是指的在注册商标过程中,遇见商标被驳回或是被人异议的时候,注册人为了挽回自己的注册商标而提出的一种程序,通常在受到异议或是裁定通知书时的十五天内,注册人便需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复审请求,逾期则认为注册人同时该次的裁定。
1、填写具体评审请求和理由或者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的时候必须要另附材料,并且要和申请书一起提交
2、如果被驳回的商标是国际商标的话注册号前必须标明"G"。
3、申请人名字后必须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的话需要写明有效联系方式和有效地址。
4、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商标是多人共有商标的话要制定一个代表人,否则就按照申请人序列中的第一位来算。
5、办理商标驳回复审的是申请人的代表而非本人的话,必须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将相关内容标识清楚。
6、申请人如果还要提交补充资料的话,要在对应方框内打上"√"。
7、如果没有委托代理机构代办的话,可以不填写代理相关栏目。
一、商标异议复审的流程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5、送达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6、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商标复审的注意事项
1、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2、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
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4、由于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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