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2、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
一、刑法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什么
刑法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为: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3、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何界定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界定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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