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在死亡后的三个月内,其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用,办理时需要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并交由社区盖章,同时携带去世人员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代领取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当地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进行丧葬费申请手续的办理。若离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除了需要填报相关表格外,还需要法定继承人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和长期居住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所提供的非火化区证明等。离退休人员于去世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相应的救济费用,经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信息,之后可为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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