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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合同的条件

2021-07-18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迟延履行。

一是存在着有效的债务;

二是能够履行;

三是债务履行期的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不包括不适当履行或者其他履行不完全的行为(如履行地点不当);

四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区分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确三种情形。

(一)定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的届满是指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的来临。上述原则,存在例外。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没有到债务人所在地催收债务,或者债权人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地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务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

(二)合同有不确定期限的,比如约定某人死亡之日给付某物。我国法律欠缺明文规定,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债务人知道期限到来时起,发生履行延迟;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履行其债务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宽限期)的,可以存在例外。

(三)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须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以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则构成延迟履行。催告是此种场合使债务人负迟延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迟延履行合同怎么办

(一)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问题在执行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等,都属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责任方式。返还财产则比较中性,它可以是返还金钱形式的财产如货款、定金或预付金等,也可以是返还其它非金钱形式的财产如彩电、家具等商品。

尽管商品也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但其使用价值毕竟不能用利息来计算。由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可等值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有具体的、确定的计算标准,也就决定了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的复杂性。

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权利人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根据已发生的损失或将会发生的损失来确定计算标准。

二、什么是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

(一)须有债权存在;

(二)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三)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

(四)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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