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根据《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法院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裁量标准如下:
1、构成本罪既遂的,法院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
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由于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立案标准:1、导致可能或已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脱逃的;2、三次以上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脱逃,或一次导致三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脱逃;3、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司法人员,或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导致在押人员、被告、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