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 股权激励的载体 拟新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获得、持有、出售、运作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公司总经理潘爱霞女士担任,全部激励对象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仅作为实现本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二、 激励对象的确定 1、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股份价格及数量上限由董事长提议并报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确定(请见附件一)。 2、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全体在职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其他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提名的员工。 3、激励对象应当每年确定一次,每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超过八(8)名,所 我们让医疗数字化 有被记载为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对象在同时期一共不得超过五十(50)名。 4、与公司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即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全职劳动关系时,丧失股权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其他非与公司具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如欲放弃未行权的激励股份时,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三、 激励股份的来源及数量 1、激励股份自于公司向有限合伙定向增发。 2、激励股份数量:总计为4447753股,为公司现有全部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10%)。 3、激励股份价格:人民币2元/股。 4、激励股份的性质为:限制性股份,具体表现为:自获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出售。 5、用于激励的股份与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四、 有限合伙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合伙人认购激励股份的资金应当自行筹措,公司不得向其提供资金,亦不得对其融资提供担保。 2、鉴于在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前几年激励对象获授的股份数量小于有限合伙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量,而授予激励对象部分以外的股份由有限合伙 我们让医疗数字化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代持,该部分资金暂时亦由普通合伙人代垫,待后续激励对象确定后,由普通合伙人释放(转让)其获授部分的股份。 五、 激励股份的行权 1、激励股份限售期过后,持有股份的激励对象可以通知有限合伙企业行权,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记载于其名下的股份,激励对象每次申请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 2、行权申请提交时间为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行权时间为每年6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行权价格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3、有限合伙将激励对象要求行权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后所得的资金应当在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给激励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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