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可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每工作一年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N。
一、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明确一点,目前在我国劳动方面的规定中,并不存在2倍补偿的情况,但是有赔偿金的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需要单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时候,这个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因而导致有些人理解的不全面,认为这个二倍经济补偿金就是2倍补偿,但其实这里的性质应该是赔偿,并非是补偿。至于这个经济补偿金怎么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有相关的规定,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了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