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除非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或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其他情况下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赵小姐在试用期内拒绝变更工作岗位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中未明确变更工作岗位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忽略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导致问题的发生。
法律分析
不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形可以给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以外,其他任何情形都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也是无效的。在试用期间,提起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事件经过】
赵小姐入职某超市,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工作2个月后,超市人事部通知赵小姐,其工作改为导购员。赵小姐表示不同意,如果超市一定要他变更工作岗位,他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超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赵小姐支付违约金。赵小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或按原工种安排工作,或允许某辞职,不付违约金。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就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规定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
通过试用期,一方面企业可以进一步考察录用的工人是否真正符合招工条件,能否适应生产、工作需要。在试用期限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符,或不能适应对方情况的,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之所以规定约定试用期,主要是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
在试用期内,赵小姐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案问题出在:一是合同中如没有写清变更职工工作岗位的条件和程序,一旦发生需要变更赵小姐的岗位时,就容易出现麻烦;二是忽略了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这样做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特定情况外,雇主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在本案中,赵小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问题出在合同中未明确变更工作岗位的条件和程序,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应特别注意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明确性,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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