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权是旧城改造中的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回到原地或就近地段,享有安置房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回迁权是指在旧城改造中,改建地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如果被征收人愿意回到原地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其在改建地段或者是就近的地段得到安置房的权利。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回迁”也是一种补偿方式,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拓展延伸
回迁政策的法律解读与实施情况
回迁政策的法律解读与实施情况是指对于回迁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回迁作为一种补偿措施,涉及到土地征收、城市更新等方面。在解读法律条款时,需要考虑回迁的条件、程序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政策的落地情况以及回迁群体的实际受益情况。通过对回迁政策的法律解读与实施情况的研究,可以评估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完善回迁政策,保障回迁群体的权益。
结语
回迁权是旧城改造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回迁的话,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回迁作为一种补偿方式,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一种形式。对于回迁政策的法律解读与实施情况的研究,有助于评估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进一步完善回迁政策,保障回迁群体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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