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增资无效的情形,包括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就进行增资、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尚未缴足进行增资、赠与行为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以及《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属于增资无效:
1. 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就进行增资的。
二、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
三、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尚未缴足进行增资的。
四、赠与行为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
五、《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的。
结语
以上情形均属于增资无效,涉及到股东会决议、股权质押、股份认购、赠与行为以及合同撤销等方面。在这些情况下,公司的增资行为均被视为无效,股东不应再依据这些行为进行出资。同时,相关当事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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