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权利分类如下:
1、根据行使权利的目的,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我利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股份转让、股息和股息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等。共同利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行使的权利。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的,法院应当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或者自行召集;
2、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特殊股。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独家特别股股东享有的权利。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
3、根据权利的性质,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前者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剥夺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权利,如特殊权和共同权利,后者是指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剥夺的权利,其自身权益大多属于此类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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