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安排加班的,应当给予劳动者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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