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拟上市公司因为所处的时期敏感,所以做股权激励应当周全而细致,总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不要选择期权方式作股权激励计划。由于期权股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
以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等问题,从而导致公司在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2.真实股权激励比例不能过大,否则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被激励人如果只有1人,激励股份一般在股份总额的8%—10%;
如果多人,则一般不超过15%。
股本规模越大的公司,该比例越小;
过多则有法律风险,同时也会损害股东利益。
主要负责人可占不低于激励股总数30%,即股权激励总额为15%时,主要负责人为5%左右。
3.不正规的股权激励计划容易导致股权不清晰而成为IPO的实质性障碍,
尽量避免采用信托、代持等方式代理持股。
4.虚拟持股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
由于未经过工商登记,投资人与企业之间可能是股权关系也可能是债权关系,
一旦投资人与企业或股东发生分歧,纠纷随之而起,这一定会成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严重障碍。
5.以增资方式获得股权的股权激励方式应该注意,增资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一、股权转让方式
如果法人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的,应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自然人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赠与股权的,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0%。[1]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上市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激励时,有时会采用股权赠与的方式,或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股权。此时可能存在转让价格被税务部门认定明显偏低并予以调整的情况。面对以上潜在的税负成本,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时机选择应尽可能在公司净资产较低的时候完成激励股权的分配。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42条第3项,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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