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2、审理方式
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对原审被告、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3、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对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更正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5、申请国家赔偿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6、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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