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实际经营者与业主不一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3、作为特例,个体工商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在原司法解释未被废止而又无新的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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