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合同欺诈需赔偿,无效情形包括恶意串通损害利益、违反公共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虚假表示和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行为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有过错方应赔偿损失,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一、房产买卖合同欺诈如何赔偿
房产买卖合同有欺诈情形的,被欺诈者可以要求欺诈者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房产买卖合同欺诈的情况,被欺诈者有权要求欺诈者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同时,对于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等,这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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