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方法如下:
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程序,提交正确完整填写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以及税务登记证件等相关资料。一般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由其自主选择。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六条、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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