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侦查阶段退赃怎么退?
直接退给公安机关即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侦查阶段退赃者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此时会被判处拘留等的处罚,退赃一般是犯罪人员想要将自己受贿或者是违法所得到的财产,直接退还,或者是交给检查机关来处理。一般来说,退赃的行为是可以减刑的。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之所以认为积极退赃应从宽处理,是因为: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
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二、公安侦查阶段退赃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第二,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
第三,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
三、退赃、退赔的区别是什么?
退赃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人控制时,产生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
退赃和立功等情形一样,都是属于人民法院量刑的依据,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退赃后被免除处罚的,免除后,经由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释放后,又犯新罪的,人民检察院是不应当再次追究其旧罪的,只需要就新罪进行定罪量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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