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未成年人骨龄鉴定和犯罪的成人化评估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前置程序。
2.在司法机关之外设立“刑事骨龄鉴定机构”,并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不设于司法机关方可保证鉴定独立和结论客观;设于司法行政机关较为适宜和可行,如此可避免增加办公场所建设和增加行政领导职数等。
3.归纳和编制科学、具体、系统的成人犯罪特征标准,以此评估未成年人犯罪的成人化程度,进而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条件,将此纳入法庭辩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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