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离婚女方是否有权分得安置房?

离婚女方是否有权分得安置房?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离婚时,安置房属于离婚女方不可分割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安置房是老公的离婚女方不可以分。结婚前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相反地,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依据以下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内的共同财产,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从生理特点上考虑,房子的分割在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同时,房子分割还要特别注意给分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的照顾。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房子时,尽量考虑对房子有实际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经拥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却没有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依照该原则认定房子归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适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此外,还应考虑一下具体的情形,比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房子的分割还要适当考虑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对于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以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同时,夫妻的个人财产应受到保护。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可以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对外债务由相对人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