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 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 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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