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上海生育津贴最晚提交时间法律问题

上海生育津贴最晚提交时间法律问题

2020-02-11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分析:

上海市生育保险是在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