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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否可以并用

2023-11-0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不可以并用,具体如下:
1、2N:N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算半个月,半年以上的,算1个月。2是指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N+1:N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算半个月,半年以上的,算1个月。+1就是指代通知金,根据劳动法第40条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支付经济补偿金N的情形和赔偿金2N的情形不可能同时出现。单位的解除行为如果是违法的就支付赔偿金2N;如果是合法的,要么不支付任何补偿,要么支付经济补偿金N。
无故辞退赔偿金规定:
1、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不可以并用,付经济补偿金N的情形和赔偿金2N的情形不可能同时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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