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对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浙返浙人员,要求其提供到达目的地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能够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码”绿码,经核验后,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对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引导其到综合服务点等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者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二、对国内低风险地区的来浙返浙人员,原则上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等证明材料,凭“健康码”绿码即可自由有序流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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