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缝产假期限延长的,不享受延长产假待遇。
女职工享有的产假待遇,按生育小孩时间确定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法不及以往,女职工正在休产假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按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缩短还是延长了产假,均不受影响。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废止了晚婚晚育延长产假规定,规定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之后,各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生育的女职工,正在休产假的,并不适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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