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形情况下,原房主所欠的物业费仍旧由原房主承担。按时交纳物业费用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由现业主承担,那么由现业主进行补缴。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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