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究竟哪些财产是婚前财产,这在离婚时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没有婚前协议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签署婚前协议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2、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签署婚前协议后,有利于夫妻双方在长久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更好的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
3、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签署婚前协议,有利于更好的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等问题的发生。总之,签署婚前协议的目的在于防范危机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生活品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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