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强制拆迁实际上就是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强行拆除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期间内,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在人民政府下达的《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履行交出房屋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没有腾出房屋的,人民政府根据法院的裁定,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强制搬迁,一是要有人民政府申请,二是有补偿决定,三是有没有达成协议,四要有征收决定。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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