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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

2020-05-2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单位犯罪也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法律分析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罪的定罪标准与刑罚幅度研究

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罪的定罪标准与刑罚幅度研究是针对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界定和相应刑罚幅度的探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方式、手段和目的;信息获取的数量、范围和敏感程度;是否存在非法牟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等。刑罚幅度则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决定,可能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研究该问题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权益。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将受到从重处罚。对于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外,单位犯罪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研究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幅度,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益,维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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