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二)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三)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四)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五)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六)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二、变更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一)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二)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三)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四)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三、工程变更的程序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的程序如下:
(一)变更的提出;
(二)变更指示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四、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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