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等,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不管是否实际支付,都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相关的成本费用。
在我国,发票的最大作用是用于税务方面,即主要是用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按规定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以及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并不能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
因此,对于企业对于当月支付的费用,次月才能收到发票的,会计核算依然需要对支付的费用按会计准则处理,即该计入当月的成本费用依然需要计入,该冲减预计的则冲减预计,该作为预付的则作为预付。
假如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当月广告费用10.6万元能在次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1.当月支付属于该月的广告费用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0万元
2.次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0万元
说明:
(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在支付款项时,直接计入费用,不需要做第二笔会计分录,次月收到发票时可以将发票直接粘贴在支付费用的分录后面。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收到的发票作为第二笔会计分录的原始凭证。
(3)跨年度收到的发票,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不影响年度的税前扣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