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下称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甲类药品报销80%,其它费用报销65%;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5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5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医保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甲类药品报销70%,其它费用报销55%;
3、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医保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甲类药品报销60%,其它费用报销4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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