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了紧急报警应迅速处置,非紧急报警应视情尽快处理;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必须服从,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出警时限由公安机关根据城市情况决定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分析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中没有规定派出所应该在接警后多长时间内出警;
1、《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了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具体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如下:
2、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3、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4、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拓展延伸
公众安全岌岌可危:投诉派出所110出警人员的责任缺失
在当今社会中,公众安全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派出所和110出警人员的责任缺失正在威胁着公众的安全。投诉派出所和110出警人员的不负责任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他们应该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守护者,但却频繁出现不负责的情况。这种责任缺失不仅影响了公众的安全感,也对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加强对派出所和110出警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更安全的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公众安全真正岌岌可危的局面得到改善。
结语
加强对派出所和110出警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更安全的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公众安全真正岌岌可危的局面得到改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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