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委托加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以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并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及时通知和保密,接受监督检查等义务。而在承揽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风险责任始终由委托人承担。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客体、目的、转移所有权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区别。
法律分析
一、委托加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 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
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买卖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的劳动成果。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和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前,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后。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是什么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拓展延伸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收取价款的合同。
这两种合同在成立条件、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在成立条件方面,承揽合同需要承揽人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而买卖合同则需要出卖人拥有标的物,并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其次,在权利义务方面,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确保工作质量符合要求;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要支付价款,出卖人则需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最后,在责任承担方面,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承担工作风险,并确保工作质量符合要求;而买卖合同中则不存在责任承担问题,买受人需要自行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在成立条件、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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