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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购房合同不见了,怎么补办?

2023-07-0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购房合同不见了的应对措施如下:1、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2、如果是在做完预售登记,已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的,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3、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购房合同丢失的,找开发商补办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买房的购房合同不见了,怎么补办

购房合同不见了的应对措施如下:1、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2、如果是在做完预售登记,已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的,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3、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购房合同丢失的,找开发商补办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房产证不见了,可以补办吗?

房产证找不到了可以补办。补办房产证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房管局办理补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购房合同书不见了怎么处理

购房合同书不见了应当及时补办。房屋未做预售登记前,买受人可以与开发商协商沟通遗失情况,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已做预售登记后,买受人可以到房管局申请调档,调取购房合同和发票档案。

购房合同掉了怎么办?怎么补办,怎么办理?

购房合同丢了的处理办法:1、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原件复印备份件;2、双方当事人没有留存的,可以重新签订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产权房证下来了,买房合同收回了怎么办?

办房产证要把购房合同收走,在办理手续完毕之后,房管局会将购房合同返回。办理流程: 登记收件。 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 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 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 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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