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