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性暴力的取证:
1、证人证言。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都可以成为证据。
2、报警、调解记录。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居委会和妇联等机构的调解记录都可以成为证据。
3、对方道歉信、保证书。
4、对方对当事人实施婚内性暴力的录音录像。
5、伤情鉴定。当事人受到婚内性暴力后应及时去医院做伤情鉴定。
一、婚内被打应该怎么办
婚内被打需要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或求助。在维护家庭暴力权利时,还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委会、妇联等机构制止调解,并保留相应机构记录的书面材料;
2、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和询问记录,可以证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原因、程度和处理结果;
3、证人证言、子女、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可以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聊天记录、录音、视听资料;
5、其他书面证据。
二、家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家暴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身体上的暴力,受害者身体上经常会出现明显外伤,受害者一般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
2、冷暴力,施害者轻视、疏远、与对方零交流;
3、经济暴力,强行去控制受害者的钱财,剥夺受害者的经济来源;
4、性暴力,对受害者实施强暴,以婚内正常性行为做掩饰的性暴力。
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
三、哪些证据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证人证言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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