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追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伤害的第三人追偿。补充责任,“主责任”的对称。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依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补充赔偿责任就是指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满足权利人赔偿请求时,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权利人相应损失的一种责任形态。补充赔偿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暂时由负补充赔偿责任(法定)赔偿受害人,而后可以再向责任人追偿。所以,补充赔偿是一种有顺序的“连带”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第三人的损害,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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