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被告的规定:通常将不当处分而让其他人失去利益的破产人当做被告,进行起诉,走法律程序。
一、公司宣告破产供应商可申请债权吗
公司宣告破产供应商可申请债权。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债权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债权。公司宣告破产后,可全额或按比例偿还债务。客户的公司未申请破产。公司注销前,原公司法人可以是被告,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公司注销后,以公司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
二、代位权和撤消权是怎样的
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三、被请求撤销权的情况和撤销权的解释
请求撤销权的情况如下:
1、受害方的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人即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利。
3、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即赠与人的撤销权利。
4、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权利人即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到破产财产的权利。
5、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是指在人身关系的法律范畴内权利人即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利。
撤销权的解释: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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