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的要点是: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审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文字是否规范,需使用确切的词语;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授权人签名、授权书;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按《民法典》规定程序操作;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申请公证后怎样审查
公证审查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地审查公证事项,这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是决定公证行为正确与否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供足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或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工会会员证或者工作单位的证明等;法人注册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法人代表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也应予以审查;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法律行为,公证机关都不予办理公证。凡违背法律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违反民法典所确立的遗嘱,违反民法典所建立的婚姻关系等,也不能予以公证;
(三)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事实的存在、文件的真伪和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真实无误;
(四)审查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问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二、劳动合同鉴证是必须的程序吗
不一定,根据个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是指一些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进行审查监督的一项措施,在鉴证过程中,如劳动合同不合法、不可行,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主要应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若是代理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代理人是否依法取得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的范围。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应审查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主要应审查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主要是审查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两种文字的合同的内容是否相同。
三、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4、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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