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2号,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章程。示范章程共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2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章程。_____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_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一)聘任、解聘仲裁员;(二)培训、管理仲裁员;(三)受理仲裁申请;(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五)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市/县/区_____【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登记、审查仲裁申请;(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三)编制仲裁员名册;(四)组织仲裁员培训;(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及_____【注:有关部门】代表、_____【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_____【注: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____人【注:总数为单数,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____【注:一至二】人,委员____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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