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该怎样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该怎样办?

2020-10-14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如果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当事人可以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首先所有的离婚案件,法院都先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准许离婚,也就是要证明上文提到的那5个依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以上几个条件都不好证明。最好是在生活中,积极的寻找和保留足够的证据。必须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有证明力,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是排除适用的!此时虽然无法协议离婚,但还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那就是诉讼离婚。此时只要符合了诉讼离婚的标准,那么即使男方不同意离婚,其实最终也是可以判决夫妻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