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禁止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托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旅客可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且必须接受开瓶检查。
2、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且需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升、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允许携带1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需办理托运。
3、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4、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5、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1件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超过5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超过7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各航空公司具体规定不同)。
6、免费托运行李:头等舱旅客40公斤,公务舱旅客30公斤,经济舱旅客20公斤酒不能随身携带,但可以办理托运,每名旅客每次可托运两瓶(1000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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