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类商标内容明细如下: 1、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 2、非活水产品; 3、罐头食品(软包装食品不包括在内、随原料制成品归类); 4、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 5、腌制、干制蔬菜; 6、蛋品; 7、奶及乳制品; 8、食用油脂; 9、食用果胶; 10、加工过的坚果; 12、食物蛋白、豆腐制品; 13、肠衣。 商标第29类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 商标第29类尤其包括:奶饮料(以奶为主);人食用的加工过的种子(非用作调味品的)。 商标第29类不包括: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婴儿食品(第五类);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膳食补充剂(第五类);色拉调味品(第三十类);待孵蛋(第三十一类);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活的动物(第三十一类);加工过的种子(用作调味品的)(第三十类);种植用种子(第三十一类)。
《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商标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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