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是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制订、修订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监管;
(4)查处和取缔非法保险机构以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保监会履行的是一种对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消费者即广大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纠纷,中国保监会没有直接裁判的权力。
一、保险保障基金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二、交强险赔付的范围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的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