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法律依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第二条 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第三条 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用《伯尔尼公约》第二至六条的规定。
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在适用本条约第3条时,《伯尔尼公约》第二至六条中的本联盟成员国,在把《伯尔尼公约》的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中,将被视为如同系指本条约的缔约方。另外,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这些条款中的非本联盟成员国,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如同系指非本条约缔约方的国家,《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第2条之二第(2)款、第3、4和5条中的本公约,将被视为如同系指《伯尔尼公约》和本条约。最后,不言而喻,《伯尔尼公约》第3至6条中所指的本联盟成员国之一的国民,在把这些条款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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