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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怎么进行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非法用工的

2020-05-20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非法用工怎么进行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非法用工的

(一)非法用工的定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二)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用工”具备以下特征: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二个时间段);

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简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情形。

区分用工单位是“非法用工”还是“合法用工”,关键是要看用工主体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否有无营业执照。有无营业执照、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成立“非法用工”或“合法用工”的核心要件。

(三)非法用工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下,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

传统的做法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且劳动者并非童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工人从事劳动的行为,或者依法设立的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

就企业而言,只要该企业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均可认为该企业拥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即使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第九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扩大了企业范围,包括非法用工单位,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非法用工单位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

PS:因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非法用工引发的损害赔偿,如果适用一般的雇佣合同关系去处理,虽然从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反映出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默视和放任,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对受害者的长远保护,因此,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这与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实践中,要是用人单位本身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又存在用工事实,且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就能认定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此时,单位仍需要对务工者负责任,即在务工者因工伤亡的时候,需要对务工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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